图书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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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图书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15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图书馆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图书馆的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图书馆的所有用户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遵守图书馆网络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爱护网络设备,正确使用网络设备,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管理对象为图书馆自动化系统及图书馆主页。
第五条  图书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技术部负责,图书馆主页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七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侦听、盗用活动。
第八条  图书馆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九条  严禁在图书馆网络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图书馆网络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一条  图书馆必须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电子阅览室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按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及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分管领导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图书馆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网络负责部门为图书馆技术部。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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