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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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15

    根据图书馆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各类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为了保证图书馆各类印章在使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规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1、印章的刻印、废止、更换
刻印:图书馆各类印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
废止、更换:废止或更换印章应由保管人员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图书馆馆长同意后交由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2、印章的使用
(1)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文件,需经过图书馆馆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在原件上用印。
(2)各部室或个人用印,需按照相关使用手续进行,不可私自用印。
(3)图书馆印章应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
(4)各部门借用图书馆印章到外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专职管理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管理人员需向相关领导报告,同时写出书面说明,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5)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6)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7)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图书馆领导批准。
3、印章的管理
(1)印章管理人员应该每天检查印章是否齐全,若有意外应立即报告馆领导和相关部门。
(2)印章管理人员若因事、病等原因不在岗时,图书馆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当印章管理人员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和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交接工作。
(3)印章管理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馆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4)印章管理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条件,并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对保证印章安全和正常使用负法律责任,防止印章被盗用和滥用。
(5)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要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
(6)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管理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7)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签印,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印章。若非法使用印章,一经查处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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